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6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臨近春節(jié),微商們瞄準商機刷屏賣年貨,由于許多地方已經開始適度允許并規(guī)范燃放煙花爆竹,有些不法商家投機取巧干起了在朋友圈銷售煙花爆竹的買賣。然而,這種未經許可擅自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法,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刑事處罰。
該院公眾號介紹,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xù)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該公眾號介紹,朋友圈銷售煙花爆竹,交易地點并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即許可證顯示的經營地址,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該院公眾號介紹,同時,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公眾號介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發(fā)也要擔責。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fā)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fā)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該院公眾號介紹,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售賣煙花爆竹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取得相應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銷售。與此同時,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fā)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zhèn)}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法官提醒,不要心存僥幸,認為網絡是法外之地,更不要貪一時之利,碰觸法律紅線,違法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有購買需要的群眾請到指定地點購買。(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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