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6日電 (譚偉旗 劉柯妍)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一起盜掘古文化遺址案件,四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據悉,202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劉某分別打電話給李某、王某、趙某,提出去外地拿金屬探測器,挖掘古文物。三人同意后,四人開車到遼寧省某鎮(zhèn),經詢問當地老人,選擇一處農田進行挖掘。
四人用事先準備的金屬探測器、鐵鍬、編織袋等工具盜掘古錢幣7.5公斤和一尊鎏金銅佛。經劉某聯系,四人將盜掘的古錢幣賣給李某某,所得贓款被四人均分,鎏金銅佛被劉某藏匿于家中。
經吉林省博物館鑒定:四被告人盜掘地點為遼金時代窯藏遺址,屬古文化遺址的一類;銅佛為元代鎏金銅佛,系二級文物,比較珍貴;古錢幣為北宋時期流通貨幣,價值一般。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王某、趙某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guī),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依法應予懲處。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所盜竊珍貴文物已被查獲,未造成文物流失,酌情可從輕處罰,該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文物不僅僅是“物”,更是文化記憶的載體和民族感情的寄托,是珍貴的遺產,F實不是小說,盜墓不是兒戲,對文物遺跡切莫動歪心思,愛護守護才是應有之義。(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