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0月13日電 (譚偉旗 胡雪瑩)近日,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據悉,王某受張某雇傭,在某生產資料市場清運裝修垃圾。馬某負責駕駛吊車向翻斗車內吊運垃圾,王某與另一名工人唐某在翻斗車內接運及平整垃圾。馬某在操作吊車的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致使吊車吊斗將站在翻斗車車廂內尾部的王某從翻斗車上撞至地面受傷。王某的傷情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右股骨頸骨折,花費醫(yī)療費。
在醫(yī)院治療結束后,王某作為原告將張某、馬某及吊車的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中,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對該案是否能夠適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爭議極大,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發(fā)生時吊車并未上路行駛,不屬于交通事故,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
該院經審理,確定了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考慮到發(fā)生事故時王某在車外,結合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條款,認定保險公司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從而作出判決。
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該案的審結肯定了特種車輛在作業(y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的裁判思路,同時也切實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