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引導廣大群眾深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相關信息。
該院公眾號介紹,近些年,高空拋物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國家就高空拋物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該公眾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空拋物,根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該院公眾號介紹,高空拋物導致的后果不僅僅是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高空拋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高空拋擲物品,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共同守護我們的頭頂安全。(譚偉旗)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