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8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了見義勇為相關法律條文。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
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
(二)同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
(三)遇有重大災害事故奮力排險搶救(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依法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其他行為。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行為發(fā)生地縣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請確認的有效期限為一年,特殊情況不超過二年。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并在接到申請確認的書面材料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評定,予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接到書面確認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再次確認。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再次確認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再次確認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再次確認為終結確認。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單位、受益人應當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提供證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給予下列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頒發(fā)獎金;
(三)其他獎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