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新區(qū)人法院發(fā)出司懲1號罰款決定書。
據(jù)悉,2021年,某房地產公司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返還補償款。田某本人未出庭應訴,其父親田父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因雙方當事人對案件基本事實無較大爭議,法院遂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田父代理田某與某房地產公司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并代表田某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法院亦根據(jù)雙方的調解協(xié)議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2023 年,田某突然對該案件申請再審,稱 2021年其并未委托其父親參加案件訴訟程序,也并未向田父出具授權委托書。后田某委托鑒定機構,對田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上的田某簽名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并非田某本人書寫。
經詢問,田父主動向該院承認是其偽造了田某在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對自己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深表慚愧,并積極悔過,愿意接受該院對其不誠信行為的懲戒。
最終,該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情況屬實,依法啟動了再審,并對田父偽造田某簽名這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
該案中,田父偽造授權委托書冒充他人參加訴訟的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導致原審生效裁判需要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法官提醒,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誠信訴訟。特別是親屬之間相互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仍需要委托人明確表示同意授權并且親自簽署授權委托書,必須向法院提交真實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等相關代理關系材料,才可代理其近親屬參加訴訟。萬萬不可簡單地認為親屬之間可以任意相互替代,或者故意隱瞞他人訴訟事宜以期達成自己的目的,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譚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