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31日電 (譚偉旗 張鑫)近日,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
據悉,原告陳述其到被告經營的溫泉酒店洗浴,事后找足療師傅進行修腳,造成原告趾甲出現(xiàn)裂口,導致其治療20余天。
該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應為原告所受傷害是否是被告造成。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提交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被告給原告進行趾甲修剪,修剪室內沒有雙方爭吵記錄,且從原、被告的對話中可知,原告在本案發(fā)生前在其他足療店修理過,導致?lián)p傷。
原告向法庭提交醫(yī)院治療費用以及溫泉酒店消費小票,不能證明其腳傷為被告所致。最終,該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被告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中明確了原告在洗浴時足部已有炎癥,因足部疼痛才找被告進行修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情況后,僅給原告修剪了趾甲,且告知了原告該癥狀自己無法處理。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在醫(yī)院治療甲溝炎所產生了治療費,以及在被告處消費的事實。因此該院認為,原告腳趾損傷與被告的修腳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